灭火器年检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出产日起到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规定及灭火器要求: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年检资质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检查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修。
三、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北京市消防局文件:
近年我市发生灭火器事故4起,死3人,伤1人,为汲取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对再用灭火器每满12个月或经检查属于不合格的灭火器一律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厂进行检测加压,对于过期未经专业维修厂进行检测的灭火器一律禁止使用。
各灭火器使用、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使用单位对废弃的,不能再使用的灭火器统一送专业维修厂,不得擅自处理。专业维修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